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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丧葬费的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原则

青岛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Tags: 交通事故丧葬费的标准,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原则

  丁玉华律师,青岛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交通事故丧葬费的标准

  丧葬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为处理死者的丧葬等后事而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有相关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丧葬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后果,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人所在地。

  其计算公式为:丧葬费赔偿额=事故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原则

  1、直接赔偿原则。此种情形主要造用于机动车驾驶方存在过错,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

  2、先行垫付原则。针对的情况主要是未参加强制性保险的人无力赔偿以及未查明事故人的情况下,为不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无法实现,立法上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实践操作中,基于公序良俗的价值原则,责令直接者承担先行垫付。

  3、替代赔偿原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即由保险公司在人参加的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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